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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2018年一月要求公司补缴2008年9月到2018年1月的少缴的我的养老保险,但公司只按社保局要求,只补缴了2016,2月到2018年1月两年的社保,请问是不是有什么法律支持说明他们不合法。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胜算?
我这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,2011年5月以前,公司一直没有按要求足额缴社保,在2011年5月7日,公司收到社保局通知整改通知,从2011年6月到2014年3月公司足额缴社保(我的缴费基数更新为7651元),但到2014年4月至今,我的缴费基数变为6000元,即公司是明知故犯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