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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罪2011年10月5日,张某用房屋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贷款20万元人民币,2012年3月5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人民币,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,2012年3月20日后王某催张某还款,2012年5月20日,张某将房屋产权证用于抵押银行的房屋卖给李某,得人民币30万元,2012年5月22日张某还清银行贷款,拿出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产权证,后该房屋产权证又被王某拿走用于抵押张某向王某的借款15万元,2013年1月10日,张某向报社登报说明被押于王某处的房屋产权证遗失,从新向房屋产权管理局补办了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,将补办的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买房屋人李某,现张某不以没有钱为由,张某不还王某的借款15万元。请问,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罪? |